入境种子苗木应当提供的单据,本地苗木需要检疫证吗
1、入境种子苗木应当提供的单据
为进1步创新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支持国家种质库建设,海关全力服务国家种业振兴,优化监管、强化服务,有效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种子传入,在保护物种资源的前提下,高质量助推优良种苗的进口。
相信很多人对于进口种苗存在1定的疑问及问题,现在为大家介绍1下关于种苗进口报关手续及流程的进口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仅针对需要海关总署审批的繁殖材料,如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种子苗木)或《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植物繁殖材料审批单》,如申报为转基因的,还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3、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
4、跨关区调离时需提供《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调入审核表》。
2、种苗进口报关流程;
3、种苗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进口种苗等繁殖材料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植物检疫。具体内容包括害虫、真菌、细菌、病毒、线虫、杂草和软体动物等。通过检疫对上述有害生物进行形态学鉴定或分子生物学检测,严防有害生物传入。
进境检疫
从指定口岸入境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要经过现场查验、检疫、采样、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层层考验。
初筛实验室对进境种子初筛,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还要送到海关技术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
检疫不合格的
应实施消毒、熏蒸、退运或销毁处理。
检疫合格的
1无需隔离种植的,企业在销售或种植期间,应关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海关报告;
2需隔离种植的,及时联系种植地海关,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基地或检疫隔离圃隔离检疫,接受当地农林部门和海关在隔离种植期间的监管。
隔离种植期间,企业配合当地农林部门和海关开展疫情监测。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积极响应农林、海关等部门要求,启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销毁种植场所、进行土壤处理等措施。
2、本地苗木需要检疫证吗
省内之间运输苗木需要办理苗木检疫证。
苗木检疫证的办理有下列规定:
第十5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1)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2)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
(3)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余源枝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第十6条报检手续的办理,必须在运输或邮寄前15日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受理植物检疫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对符合有关规定准予调运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2竖敏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裂昌、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苗木基地临时用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苗木基地临时用房,如果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当然属于违章建筑。
4、请问我打算申请苗木基地,不知道怎吗办理?有谁知道吗?请告诉我!
1、审核、审批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6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17号令)第9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要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准承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任务”。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发[1997]128号)
2、企业申报程序1.申请园林绿化1级资质,由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2.申请2级、3级及4级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3.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3、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级资质
1、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5年承担过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省内或周边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3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2级资质
1、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3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摸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3级资质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主要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3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4级资质
1、企业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1年承担过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工作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3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人数的5%。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抽水机、植保、园林工具、工程模具、绘图仪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20万元以上。
4、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1.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和企业申报材料。省建设厅随时受理1级资质申报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报建设部审批。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3.企业申请2级、3级及4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
4、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5、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3级以上技工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租地合同、房产证明、购置的大型机械设备发票
8、业绩证明(承建的大型绿化工程合同)说明:以上材料内容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企业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进行核对。附件材料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和日期。
6、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资质证书上变更的,按以下规定随时办理:1.1级企业变更由省建设厅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2.2级、3级及4级企业变更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签署意见报建设厅;3.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批准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任命文件、有关职称证书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在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到建设厅办理。
7、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补办,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企业名称、遗失资质证书编号)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补办的申请报告,到建设厅随时办理。
8、注意事项1.根据建设部规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2.企业取得资质后,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其他条件满足上1个级别标准的要求时,方可申请资质升级。3.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进行
2、
3、4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1级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进行。
5、我个人卖树苗木给公家开发票怎么开?
个人销售苗木,凭有关单位苗木生产证明,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苗圃基地应该有自己的发票,就在上面写上苗木品种,单价,数量,总额等。如果是本身没发票,需要开证明去税务代开发票。话说,关于苗木的异地买卖似乎有点麻烦,需要到当地的林业或者农业部门审核通过才可以,因为要涉及到植物检疫。
6、办理苗木种植经营证要到哪几个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章 申 请第6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7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第8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6)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7)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第3章 审核和核发第9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扩展资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1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第十2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第十3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1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1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